浙江大学财税大数据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成果奖励条例
浙江大学财税大数据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成果奖励条例
(试行)
浙江大学财税大数据与政策研究中心为推进科学研究,努力通过五年的建设期,促进学科发展,将研究中心建设成为财税政策方面全国著名的研究中心和智库,特制定本奖励条例。
一、适用对象:包括浙江大学的师生、本研究中心聘用的兼职研究员和项目用人、在本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、博士后等人员。
二、成果形式包括:公开发表的论文,出版的著作,提交厅以上单位采纳与应用的研究报告等,成果内容须与财经领域相关及研究中心认定的其他研究成果。
三、署名要求:在成果中的署名单位为“浙江大学财税大数据与政策研究中心”(Institute for Fiscal Big-Data & Policy of Zhejiang University),可以不是唯一署名单位。
四、主要奖励标准
1、论文类成果。按公开、核心、一级、SSCI收录论文、权威等浙江大学的学术成果认定级别进行奖励,标准分别为每篇500元、1000元、3000元、6000元、10000元。其中作者非第一或通讯作者的成果减半奖励。
2、著作类成果。按教材、编著、专著等三种形式。标准分别为全国统编教材10000元/部,一般教材10000元/部;编著10000元/部;专著20000元/部。作者姓名以著作封面为准,排名在前五。受本研究中心资助出版的著作类成果,由研究中心支付版面费,不再奖励。
3、研究报告类成果。按省部级、国家级采纳或领导批示与应用两个级别进行奖励,标准分别为5000元、20000元;研究报告成果转化为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文件内容的,乘以1.5。
4、以上三类成果中影响重大的,其他有影响力的成果,由本研究中心认定后确定奖励金额。
五、采用申报制:申报人员需提交相应的成果证明。
1、论文类成果,提交论文的复印件。中文类期刊论文:包括期刊封面、版权页、目录、论文全文等。SSCI收录论文提交收录证明和论文全文(可以是电子版)。
2、著作类成果。提交著作2部。
3、研究报告类成果。提交研究报告全文、采纳与应用的证明材料等。
六、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,按最高金额奖励一次。
七、奖励时间:一年一次,材料接收时间截止12月底。
八、奖金来源: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“中科天翔”专项基金。本奖励不影响学校有关奖励政策的实施。
九、此奖励条例,本条例经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“中科天翔”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生效。同时报公共管理学院、44118太阳成城集团、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、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。
十、本奖励条例解释权归浙江大学财税大数据与政策研究中心。
十一、本奖励条例自2018年9月起试行,试行期一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