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RTP师生赴杭州地税调研
发布日期: 2020-08-01 来源:bksjy 1762
税务部门怎样征收网络直播平台主播的个人所得税?吕娉、汪文景、郭雯洁等同学组成的SRTP项目组带着这个问题,于2018年3月23日走访了杭州市地方税务局,指导老师朱柏铭教授帮助联系并一同前往。地税局税政二处副处长邓友胜、稽查二局副局长李越洁接待了师生们。
邓副处长解答说,“网红”获得的收入与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,可能有三种情况:第一,如果“网红”自己从事经营业务,则为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所得;第二,如果是直播平台的正式员工,则为工资薪金所得;第三,如果是被平台或公司临时雇佣的,则为劳务报酬所得。不管哪一种所得,税法均规定了适用的税率和计税方法。至于缴税方式有两种: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。
李副局长就“网红”的概念发表自己的看法,她认为,“网红”是由人们通过点击传播而“创造”出来的知名人物,平台创造“网红”的目的是招商或放大广告效应,因此,不能把“网红直播”看成是一种产业。
是否应该对“网红直播”提供税收优惠?或者说,对“网红直播”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应征未征的情况?邓副处长说,国家非常强调扶持创业和创新,税收政策也一样。创业政策针对的是特殊群体,如大学生、转业军人、残疾人等;而创新政策针对的是特定行业,如新兴产业,通过提供税收扣除,促进核心竞争力的提高。“网红直播”的性质很难界定,既不是特定的创业群体,也不是特定的创新行业,所以目前并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,总体还处于“观察期”,静观其变。但是,大数据技术条件日趋成熟,平台主播的个人所得税难以偷逃,正如税务部门对其他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,监控也是越来越严密。
项目组成员还就纳税地点的确定、自行申报率的高低等相关问题,向两位领导询问、请教。
最后,邓副处长对这一SRTP项目的选题和研究路径予以肯定,认为将“网红直播”这一热点作为切入点,进而上升到新兴领域相关政策的反思,同时结合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提出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,以小见大,立意很高。
(文图/汪文景)